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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查处

  发布时间:2014-07-12  浏览次数:5422

5月9日,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治安局要求,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专门组织力量,会同江宁分局治安大队,对农业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包某招用单位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开展专门调查。

经查,2013年6月,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上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项目有保洁、保安等,合同有效期为201371日至2018331日。

嫌疑人包某于20131114日与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保安工作,派驻南京华为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三年,与20131116日生效。

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等业务,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爱玛客招聘的物业管理的门卫、巡逻守护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其担任门卫、巡逻、守护的工作人员为保安员。第十三条规定:保安员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发给保安员证。第十四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虽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企业资质证书,但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到南京市公安机关备案,嫌疑人包某承担的是保安员工作,未取得保安员证,系违规上岗。

     针对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江宁分局对其进行了查处,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的同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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