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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保安协会理事以上单位任职条件

  发布时间:2018-02-05  浏览次数:3527

南京市保安协会理事以上单位任职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的领导能力,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努力提升服务会员的水平,根据《南京市保安协会章程》规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同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后任协会理事以上单位需要符合条件如下:

    一、理事单位任职条件

(一)企业规模

任本协会会员2年以上,年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依法缴纳税金;保安员总数不少于300人;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独立的实训场地,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实训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人员资质

全体在职保安员取得《保安员证》后上岗,管理和技术人员取得高级保安员证。

(三)守法经营

近二年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100%

二、副会长单位任职条件

(一)企业规模

任本协会会员3年以上,理事1年以上,在保安服务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年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依法缴纳税金;保安员总数不少于1000人;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独立的实训场地,且面积均不低于500平方米。

(二)人员资质

全体在职保安员取得《保安员证》后上岗,管理和技术人员取得高级保安员证。

(三)守法经营

近三年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100%

为市协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刑事案件、制止重大突发事件、减灾救灾表现突出、联勤联防成绩优秀,并受到市协会和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突破以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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