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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保安协会行规行约

  发布时间:2018-02-05  浏览次数:3439

南京市保安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市保安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保安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适用于南京市保安协会会员单位,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必须签订遵守本规约的承诺。

第三条 本规约在南京市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市保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会员单位要遵守市保安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依法文明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会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保安协会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客观详实的材料数据。 协会应当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和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

第六条 协会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客观地为会员单位出具资质证明。会员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协会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第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不得串标、虚假投标议标,不得恶意压价竞争,不得干扰、排挤同行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诋毁、损害同行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行业服务标准,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协会定期公布的全市最低用工成本。应当严格执行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规约的,协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下列相应的处罚:

(一)口头劝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评定等级;

(四)提请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

(五)提请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十条 协会对遵守本规约表现优秀的会员单位给予下列激励措施:

(一)通报表扬;

(二)推荐参加各类评优;

(三)提升评定等级;

(四)优先推荐参加重点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本规约由市保安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约经201822日市保安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