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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违反保安服务(培训)管理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次数:4212

关于规范违反保安服务(培训)管理

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宁公治〔201699号       签发人:胡士宁


 

各分局:

近年来,全局各级保安监管部门和派出所认真贯彻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厅《江苏省公安机关保安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试行)》(苏公厅﹝2012325号)和《关于印发保安管理行政执法两个裁量标准的通知》(苏公厅〔2012687号)要求,全面开展保安服务(培训)管理行政案件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仅2015年,全市就先后办理此类案件87起,罚款37万元。但是,在案件办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单位对《条例》的理解存在偏差,有些单位处罚程序欠规范,妨碍了保安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案件办理的严肃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保安服务(培训)管理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实现以打促管的目标,经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对违反保安服务(培训)管理行为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广大保安从业(培训)单位自觉地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好地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管工作,而不是为了片面完成我们自身的考评目标,绝不能要求所谓关系好的从业单位以“赞助”的形式交纳罚款,否则这样的处罚既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也丧失了以打促管的目标。为此,各分局保安监管部门一定要树立严肃执法的思想,通过对不服从监管、拒不整改的从业(培训)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保护合法、查处违法、打击犯罪,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和保安服务活动,保障和促进全市保安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进一步严格裁量标准。为了规范全省保安管理(培训)行政执法活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厅治安总队会同法制总队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裁量标准(试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裁量标准(试行)》,于20121119日印发实施。该标准对42种违反保安服务(培训)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是全市办理保安方面行政案件的操作指南,是开展保安监管执法的红线,也是具体裁量工作是否合法的底线,全市保安执法部门一定要认真遵守、严格执行,绝不能突破标准、各行其是。

三、进一步明确处罚程序。根据《条例》规定,依照省厅《关于印发保安管理行政执法两个裁量标准的通知》要求,市局对办理违反保安服务(培训)管理行政案件和程序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一是对初次违反《条例》第42条、第47条规定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必须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裁决罚款处罚。二是本通知下发前,对违反《条例》第42条、第47条规定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而没有警告处罚的,处罚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通知下发后在检查中发现同样违法行为的,不得裁决罚款处罚,只能再次要求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三是对违反《条例》第42条、第43条和第47条规定行为,在进行警告、罚款处罚的同时,要开具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监管对象限期改正。四是今后各分局在办理违反保安服务(培训)行政案件时,必须全部在平台行政案件模块中运行,将生成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对象。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市局。

                               

 

                                 南京市公安局

                                2016年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