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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保安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7-14  浏览次数:4258


南京市保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南京市保安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NanJing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N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保安服务(分)公司、金盾押运护卫(分)中心以及保安服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以及保安服装、装备器材生产、销售等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社会公共安全防范服务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业务,传播、沟通、交流保安服务信息、经验,制定行业规定,探讨在新形势下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自治能力,保护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于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内(南京市秦淮区钓鱼台1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委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保安服务工作,推进保安服务行业改革,探讨发展保安服务行业的对策和措施。

(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评估、行业咨询、行业评比和业务竞赛等服务,指导保安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高保安人员素质,组织培训保安从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根据委托协助公安监管部门加强保安装备、服装、安全技术防范等监管工作,开展保安理论与技术研讨,推广先进经验与科研成果。

(五)维护会员、行业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收集社会各界对保安服务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行为规范、行业争议处理规则的行为,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六)开展保安业务理论、法律研究,提供业务,法律咨询;建立南京保安网站平台,传达上级保安管理部门和保安行业协会的工作要求,交流保安服务、社会公共安全、保安教学方面的信息;开展保安服务行业宣传,提高保安服务事业的社会影响。

(七)加强对外保安业务联络,促进国内外保安服务行业的交流,增进会员之间友谊协作。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的保安服务(分)公司、押运护卫公司和各类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保安服务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安全防范器材研制、设计和生产等单位,以及与保安有关的科学技术组织,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通过自愿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吸纳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本协会所有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入会由所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12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