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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3712

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能力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保安协会会员单位中从事人力防范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是以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规模、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诚信守法、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要素为重点,依据统一标准,综合进行客观量化评价。

第四条  等级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客观定级的原则。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共3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实行上下浮动机制,等级评定及浮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等级评定采用首次评定、年审、复评的运行模式。等级有效期为三年,第一、第二年度进行年审,满三年进行复评。

第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由江苏省保安协会牵头组织实施,确认等级标准,颁发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八条  江苏省保安协会设立全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定办),制定《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组织对一级、二级保安服务公司进行评定、年审和复评。

第九条  各市保安协会(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相应设立全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定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保安服务公司进行评定、年审和复评;根据省保安协会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保安服务公司进行初评,报省保安协会审核。

第十条  省评定办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行业内、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具有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行业评审专家由各市评定办按保安服务公司数量的10%比例推荐,由省评定办审核授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评审专家由各市公安局保安监管主管部门各推荐1名,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授权。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定期接受省评定办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参评一级、二级保安服务公司向省评定办提出申请,参评三级保安服务公司向市评定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申报书》;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认缴清单和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

(四)具有资质专业机构提供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近一年内保安服务合同列表;

(六)公司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保安服务公司全员名册列表;

(八)装备器材配备列表;

(九)近一年内公司组织的培训、演练记录列表;

(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标准中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设立分公司的将分公司相关资料一并提供。

第十五条  省市评定办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保安服务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公司,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依据《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充分运用书面审核、暗访检查、实地抽查、客户评价等方法,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评审,客观作出评定结论,经市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确认盖章,形成《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报告》。

第十七条  经评审不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评审专家可根据申请公司意愿按相应等级重新评定。

第十八条  省评定办发现评定三级保安服务公司不符相应标准的,应责成市评定办重新评定。

第十九条  省评定办将所有等级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省保安协会颁发等级证书和标牌;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省评定办组织复核。

第二十条  获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重新评定。有效期满后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省保安协会撤销其原获等级,收回等级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获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应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在等级证书记载的生效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度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年审。逾期未申请年审的,省保安协会撤销其原获等级。

第二十三条  省、市评定办收到保安服务公司年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开展现场复核。合格的,由省保安协会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印章;不合格的,省保安协会撤销其原获等级,可视情相应下调等级。

第二十四条  获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符合更高等级条件申请晋级,或刚符合参评条件申请首次评定的,可在年审期间提出申请,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第二十五条  年审结果,由江苏省保安协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被撤销或调整的,由省保安协会收回原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保安协会负责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争议、申诉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保安协会定期对各市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刑事案件、制止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减灾救灾中表现突出,并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表彰的保安服务企业,对照等级标准,可酌情优先晋升一个等级(不超过最高等级)。

第三十条  获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原等级,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等级评定:

(一)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等级证书的;

(二)涂改、变造或租借、出借转让等级证书的;

(三)采用低于最低成本价投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保安服务业务的;

(四)为低等级或无等级单位提供证书从事保安服务的;

(五)将承揽的保安服务转包或挂靠经营的;

(六)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七)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八)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九)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导致员工罢工、集会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等级评定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保安协会积极向社会推广应用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成果,引导客户选择服务能力强、质量高、信誉好的优质企业。

第三十三条  原由军队、武警值守的重点单位,军队、武警改制撤离后,原则上应由一级保安服务公司承接。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人力防范业务,原则上应由二级以上保安服务公司承接。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重要活动或参与人数5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安保服务,原则上应由一级保安服务公司承接;省、市级重要活动或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大型活动安保服务,原则上应由二级以上保安服务公司承接;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安保服务,原则上应由三级以上保安服务公司承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证书、标牌式样由省评定办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市评定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评定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保安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标准/attached/file/20171228/20171228094409_9008.doc